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央企信托-148号盐城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央企信托-148号盐城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向多个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于不同的项目或资产,待投资到期后将收益和本金返回给投资者的一种理财方式集合信托理财是一种自益型信托,也就是说,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