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认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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