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托-渝南资产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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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进度播报:

①【山西信托-晋信衡昇20号三峡标债】
30万-300万:7.3-7.4%,标债项目,固定到期日2024.10.13
平台高管连续跟投,超大额已进款,总进款6000万+,周五11点封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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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山西信托-渝南资产标债】
30万-100万-300万:7.3%-7.3%-7.5%/年,固定到期日2024.11.27。罕见AA+平台发债,直辖市信用级别高于一般地级市!打款当天按4%/年起息,第二期周五12点封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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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基金?它有几个概念?是怎么运作的?】

  什么是社保基金?是指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组建,包括通过减持国有股从资金和股权转移的资产、从中央政府转移到资金,并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产及其投资收益。社保基金不对个人投资者开放。社保基金是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由专业机构管理,以维持和增值。   “社保基金”是一个简化的通用术语。我们来看几个概念。首先是“社会保险基金”;二是“社会统筹基金”;三是“关于养老基本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第四是企业补充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又称“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第五,“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通过国有股减持转让给资金、股权,由中央政府转让给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由中央政府投资资金、集中的收益形成的社会保障基金。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保基金是独立于董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社保基金是怎么运作的?   它运作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社保基金资产独立于董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社保基金托管人。也就是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专门机构投入资本市场,以增加其价值。盈利后,国家会用它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投资范围只有银行存款、买卖国债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根据成本计算,分配给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货币资产投资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不得低于10%,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不得低于10%,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不得低于40%。其中是北京社保代理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营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北京社保代理,其他投资需要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运营,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以上就是关于社保基金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你有一些帮助!

2019年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 增值税税率调整为多少?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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